北京巨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商品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12-31 17:2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106

当事人:北京巨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李玉环

营业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区阜盛道1号永旺梦乐城天津中北1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6J8RXC

20218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区阜盛道1号永旺梦乐城天津中北1102的北京巨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的3D木质拼图(玩具)(标称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124)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018日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经测试后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检验结果:蓝色前门、屋顶盖板、棚顶支撑架、框架经一般拉力测试后断裂,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见不合格图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021日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1163951)及《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6268SC1)邮寄送达当事人及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合格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截止2021117日,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0211111日,经审批予以立案。2021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3D木质拼图(玩具)(标称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1247件,我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依法予以扣押。

另经我局与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实,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21128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质监处下发的文件,内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1163951)及其《检验报告》(NOQH2113837)。复检检验报告显示:3D木质拼图(玩具)备用样品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为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经测试后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检验结果为屋顶盖板经一般拉力测试后断裂,屋顶盖板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详见不合格照片),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202181日被抽检的3D木质拼图(玩具)(标称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124)的供货商是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机器时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采购涉案商品在当事人总公司旗下连锁门店进行销售。江苏机器时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供货价是11.5/件。从20207月至案发,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供给当事人涉案3D木质拼图(玩具)39件,涉案产品的包装上标示:执行标准:GB 6675.1-2014GB 6675.2-2014GB 6675.3-2014GB 6675.4-2014,适用年龄:6岁及以上,质量等级:合格品。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共销售了32件,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是29.9/件。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166.1元,违法所得共计588.8元。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产品检测报告。

我局已将供应商(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信息更改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1163951)及《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6268SC1)、邮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的情况;

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001402),证明抽检机构资质;

5.《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1163951)及其《检验报告》(NOQH2113837),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的情况;

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719002006),证明复检机构资质;

7.202112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江苏机器时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书》和《商品报价单格式表》,证明涉案商品进货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10.20211216日,我局向深圳市盟客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移送函》;

11.当事人提供的《质量问题商品召回公告》和《质量问题商品召回说明》,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入库记录及截图和2021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取的涉案商品进销货记录及其截图,证明涉案商品的进销货情况;

1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涉案商品的扣押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3D木质拼图(玩具)(标称生产企业: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124),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经测试后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检验结果:蓝色前门、屋顶盖板、棚顶支撑架、框架经一般拉力测试后断裂,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见不合格图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3D木质拼图(玩具)备用样品经复检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为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经测试后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检验结果为屋顶盖板经一般拉力测试后断裂,屋顶盖板产生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详见不合格照片),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GB 6675.2-2014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一条第(三)项“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D木质拼图(玩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3D木质拼图(玩具)7件;

2、没收违法所得588.8元;

3、处货值金额(1166.1元)的两倍罚款2332.2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 月31 日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            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