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非法收购药品案
来源:西青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2-01-11 13:0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124


当事人:王东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榆林镇林城村大李围子屯

现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枫香园1-1-2203

身份证号码:2323*************

联系电话:185********

2021122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青公(西营)行移字〔2021213号)并附《扣押清单》,显示当事人涉嫌非法收购药品,涉案药品由公安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扣押,被扣押药品共计54个品种,共719盒。202112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12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附近的马路边居民非法收购药品20211220日当事人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枫香园1-1-2203的住所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依法查获,现场发现其非法收购的药品共计54个品种,共719盒(肾炎康复片121盒、复方丹参滴丸123盒、连花清瘟胶囊13盒、磷酸西格列汀片3盒、水飞蓟宾胶囊40盒、银杏叶提取物片(金纳多)10盒、双环醇片17盒、血府逐淤胶囊10盒、连花清瘟颗粒1盒、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19盒、碳酸钙D317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1盒、格列美脲片1盒、左甲状腺素纳片2盒、盐酸地尔硫zhuo4盒、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8盒、格列喹酮片1盒、达比加群酯胶囊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1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14盒、甲泼尼龙片4盒、腰痹通胶囊11盒、甜梦口服液8盒、血塞通软胶囊6盒、苯甲酸阿格列汀片3盒、牛黄清心丸2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5盒、伏格列波糖片5盒、格列齐特片2盒、银杏叶片1盒、磷酸西格列汀片13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20盒、硝苯地平缓释片3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8盒、左乙拉西坦片25盒、硝苯地平控释片70盒、养血清脑颗粒12盒、羟苯磺酸钙胶囊6盒、维格列汀片26盒、益血生胶囊21盒、达格列净片15盒、非洛地平缓释片2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4盒、丙戊酸钠缓释片(I)(德巴金)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阿斯美)1盒、孟鲁司特钠片(顺尔宁)1盒、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2盒、己酮可可碱缓释片(舒安灵)1盒、槐耳颗粒2盒、胰激肽原酶肠溶片(怡开)1盒、西洛他唑片(培达)4盒、熊去氧胆酸胶囊(优思弗)1盒、格列齐特片(II)(达美康)2盒、 蒲地蓝消炎口服液1)。根据当事人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确认,上诉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8682.41元。根据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查看当事人的手机,未见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交易记录,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扣押清单,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非法收购药品清单;

4. 202112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

5.经当事人确认,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20211231,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1]1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肾炎康复片121盒、复方丹参滴丸123盒、连花清瘟胶囊13盒、磷酸西格列汀片3盒、水飞蓟宾胶囊40盒、银杏叶提取物片(金纳多)10盒、双环醇片17盒、血府逐淤胶囊10盒、连花清瘟颗粒1盒、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19盒、碳酸钙D317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1盒、格列美脲片1盒、左甲状腺素纳片2盒、盐酸地尔硫zhuo4盒、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8盒、格列喹酮片1盒、达比加群酯胶囊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1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14盒、甲泼尼龙片4盒、腰痹通胶囊11盒、甜梦口服液8盒、血塞通软胶囊6盒、苯甲酸阿格列汀片3盒、牛黄清心丸2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5盒、伏格列波糖片5盒、格列齐特片2盒、银杏叶片1盒、磷酸西格列汀片13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20盒、硝苯地平缓释片3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8盒、左乙拉西坦片25盒、硝苯地平控释片70盒、养血清脑颗粒12盒、羟苯磺酸钙胶囊6盒、维格列汀片26盒、益血生胶囊21盒、达格列净片15盒、非洛地平缓释片2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4盒、丙戊酸钠缓释片(I)(德巴金)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阿斯美)1盒、孟鲁司特钠片(顺尔宁)1盒、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2盒、己酮可可碱缓释片(舒安灵)1盒、槐耳颗粒2盒、胰激肽原酶肠溶片(怡开)1盒、西洛他唑片(培达)4盒、熊去氧胆酸胶囊(优思弗)1盒、格列齐特片(II)(达美康)2盒、 蒲地蓝消炎口服液1盒);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8682.41元(涉案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0.2倍罚款,罚款共计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1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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