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107号
当事人:天津市永康健祥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允祥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89-1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AW9X2R
2021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药品抽样,于2021年9月28日将样品送往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静海药品检验所。2021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在当事人公司抽取的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01208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315),检验结论显示溶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抽检批次的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01208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是当事人2021年5月6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于物流配送,分两次到货,2021年5月7日到货10盒,2021年5月10日到货15盒,共购进25盒,购进价每盒3.98元,共99.5元。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进货时会于计算机登记供货商资质并记录首营档案,抽检批次的药品均在计算机系统进行记录进货情况,且出入库记录完整。该批药品索要了随货同行单,出厂检验报告,计算机有完整销售记录,药品保存的温湿度也有记录。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规定。
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发厂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已进行召回,召回时间截至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2021年9月28日被抽检时尚未接到召回通知,当事人并不知道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为劣药。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都已销售完毕,其中有2盒售价为会员价每盒14.8元,其余23盒每盒售价18.5元,2021年9月28日抽检之前售出12盒,12盒被抽检,2021年9月28日抽检时并未下单,2021年10月11日结账后下单,剩余一盒也已售出,共计455.1元。综上,当事人出售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45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1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进销货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销售记录》,证明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销售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永康健祥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统计表》、《药品温湿度记录》;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代合同)》《质量负责人变更记录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生产商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6. 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两张,证明涉案药品召回情况;
7. 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为劣药情况并不知情;
8.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静海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抽检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合格情况;
9. 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
10. 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
2022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告字[2021]107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5.1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1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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