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杨处罚〔2022〕100号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清婉堂足疗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4CRMXT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28号-30号公建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延青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单,反映天津西青区清婉堂足疗服务店在美团上经营店铺“清婉堂足道养生”,店铺中所售产品“限时特价古法按摩”未标明限时相关营销活动的具体时间。
根据举报,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西青区清婉堂足疗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网页截图进入举报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清婉堂足道养生”,通过查看该网站资质信息,企业名称为天津西青区清婉堂足疗服务店,企业注册号为92120111MA074CRMXT,以及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容。经核对与当事人营业执照内容一致。网站中所售产品“限时特价古法按摩”在产品名称中标注“限时特价”,网页上没有标明“限时特价”活动期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活动方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前来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所售产品“限时特价古法按摩”未标明促销时限,经查,当事人美团店铺所售产品为线上特价产品,网页中已标明原价119元,特价107元,在商品介绍页面上有“限时特价古法按摩”内容,未显著标明活动期限。当事人此项产品自2022年8月11日开始促销,截止2022年9月3日,因疫情原因该店配合政策关闭门店,开店促销期间共销售6单,关闭门店后未产生订单。经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案当事人在开展上述限时促销活动期间,未出现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况,交易过程属于当事人与购买者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故本案不产生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标明期限开展促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标明期限开展促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特价商品的销售记录页面截图3张,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标明期限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在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五)、(九)项“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月 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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