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天津市粤采粤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C13XR59D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棕榈花园1-120洗车1-120-1
法定代表人:陈云峰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库房食品原料落地存放,操作间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双斧牌食粉复配膨松剂”与普通食品混放。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陈云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2023年3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供述,由于当事人在开业前期准备仓促,招聘的员工没有按时办理健康证,便安排其上岗从事切配、烹饪、传菜等工作,因此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供述,由于检查之日库房管理员没上班,因此新入库的食品原料直接堆在地面备用,没有放在货架上隔墙离地存放,构成了食品落地存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供述,店内调料区调料盘内的食品添加剂“双斧牌食粉复配膨松剂”主要用于清洗餐饮用具,由于疏忽,在使用完毕后放在了食品操作区调料盘内,因此构成了食品添加剂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4.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3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库房食品原料落地存放,操作间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双斧牌食粉复配膨松剂”与普通食品混放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5.4.1“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4.9.7“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之规定。
综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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