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溢满飘香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C4GYX5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7-1-104
法定代表人:刘栋恺
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餐饮服务,店内未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刘栋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供述,该店属于小型餐饮,日常以网络经营和打包外卖为主,店内堂食顾客不多,由于疏忽,没有在店内按要求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因此构成了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理期间,本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在该店点餐菜品中有飞虫,经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店内缺少防虫设施一事,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0.3条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已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后续已增设防虫设施,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4.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粘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之规定。
综上,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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