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7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射手蜜柚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UC1Y3T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5-205
法定代表人:邱朝阳
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接举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给顾客提供好评返现卡。
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邱朝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为维护外卖平台好评率,提高平台品类排名,因此印制了“射手蜜柚”好评返现卡,卡面上印有店内的微信号,标称全五星10字以上美美评价+晒图,截图给微信客服领取2元红包。微信是店内客服的微信,由店内工作人员进行返现操作。综上,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方式鼓励、引导买家对商品进行好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两名从业人员,负责从事加工蛋糕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检查之日二人健康证已过期,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虚构用户评价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虚构用户评价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4.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虚构用户评价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3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返现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虚构用户评价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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