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江湾英瑞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3-07-28 18:5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96

当事人:天津西青江湾英瑞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TBH83G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江湾广场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接举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在美团平台店铺发布医疗广告视频,涉嫌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陈兵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为口腔诊所,为扩大品牌影响,增加销售渠道,在美团平台开设名为英瑞齿科(梅江旗舰店)的美团店铺,并上架了部分服务团购内容和店内现场照片,在商家相册内有一段视频,是一名女性对“隐适美”矫正器做介绍,视频上有当事人“英瑞齿科”标识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当事人供述,诊所在牙齿矫正中使用一款名为“隐适美”的牙齿隐形矫正器,商家相册中上传的视频是由“隐适美”品牌方公司制作。视频中有一名女性自述在牙齿矫正中使用过该款“隐适美”产品,对该款牙齿隐形矫正器做出介绍,并表达了自己治疗的感受。当事人天津西青江湾英瑞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引用了这段视频,为了增加品牌露出效果,在视频界面界面加上英瑞齿科的水印,右下角加上天津英瑞齿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当事人自述增加水印和二维码这一工作是当事人委托一位兼职学生完成,费用为300元,无广告费票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已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编号(津)医广【2022】第12-02-04号,广告成品样件不含上述视频内容,因此当事人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美团店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3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李罚告〔2023〕9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3倍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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