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津采餐饮中心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3-10-13 18:3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123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津采餐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CQ666A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友谊南路南段西侧观鹭花园1-101、102、10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曾海霞

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使用的鸭料盘进行抽样检验,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已对样品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No:FRAM3YGM1127008F6)。该报告书载明:食品名称为鸭料盘,加工日期为2023-08-16,抽样日期为2023-08-16,样品到达日期为2023-08-16,签发日期为2023-09-11。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9月11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样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1111037349)、《检验报告》(No:FRAM3YGM1127008F6)。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洗消间内有清洗池、冲洗池;洗消间内有消毒柜,消毒柜可正常开启。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1111037349)、《检验报告》(No:FRAM3YGM1127008F6)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及义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餐碗(加工日期:2023-08-16)。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本局2023年09月2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店内重复提供顾客使用的鸭料盘由员工按照“一洗二冲三消毒”的步骤手工清洗,即先用洗洁精去除油污,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最后放到消毒柜中消毒。被抽检的鸭料盘(加工日期:2023-08-16)、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是由于洗餐碗时冲洗不彻底,后续消毒时间不够。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碗(加工日期2023-08-16)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饮具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使用违法餐具获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事实;

4.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样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1111037349)、《检验报告》(No:FRAM3YGM1127008F6)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事实

6.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李罚告〔2023〕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之规定。

综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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