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鲜来家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1-12 11:2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李处罚〔202392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鲜来家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07HK3F2B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悦雅花园C1号楼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刘猛

2023613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下,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悦雅花园C1号楼5号底商的天津市西青区鲜来家生鲜店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检,2023630日出具结论为不合格。

2023630日我局将检验不合格结论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712日已满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

经查,2023613日当事人从天津市西青区津兰农贸市场的蔬菜大棚一商户处购进,总购进1包,共计4.9公斤,进价3.3元每斤,售价3.6元每斤,有一张收据,但进货时该商户太繁忙未提供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蔬菜的检测报告,收据也未加盖公章,所购芹菜均由抽检机构当天抽检采用,并未售出;同时进货的商户拒绝承认当天抽检的芹菜是从他家购得,故违法所得0元。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363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事实;

3. 2023712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事实;

4.2023613日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来源;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由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的数量较少,且均未售出,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20237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9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7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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