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3〕128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聚万鑫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06380G1R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杨楼村瑶环路西侧润杨国际9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张潘
2023年10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杨楼村瑶环路西侧润杨国际9号天津市西青区聚万鑫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部分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
2023年10月18日当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汾酒青花20”牌白酒5瓶予以扣押。
天津市西青区聚万鑫烟酒商行从一名上门自述退婚宴用酒的人手里回收上述白酒,无法提供票据,且已无法联系该名人员。售价400元每瓶,截至查获,并未售出,非法经营额2000元。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来源不明的印有“汾酒”商标的白酒的事实;
2、2023年10月18日,由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身份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4、2023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8、2023年10月18日,经当事人确认,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9、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1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汾酒”品牌白酒5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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