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3-08 14:2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处罚〔2023145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2761262646H

住所: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商业6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 肖华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11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西青区江湾广场小区3号楼1门电梯频繁故障,当日前往当事人物业服务的江湾广场小区核实相关情况,现场未提供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总监任命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记录。江湾广场小区3号楼1门货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1201112012090041)、客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1201112012090038)电梯维保记录未记录故障维修情况,维保记录由安全管理员“尹志成”签字。

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相关规定,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乐乐,系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湾广场物业项目工程主管,刘乐乐供述维保记录上签字的安全管理员“尹志成”于202310月已离职,维保记录签字全部由他人代签,直至20231230日,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任命工作人员刘森泉、物业经理钟阳名为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总监。

江湾广场小区3号楼电梯,由于运行时间较长,使用较为频繁、光幕老化严重,经常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厅门的情况。电梯使用单位未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没有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没有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未予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卡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1129日,执法人员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证明当事人现场的情况

3.对委托代理人刘乐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情况;

4.当事人2023114日、1116日、1130日维保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员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本局20242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3145)。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按规定任命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总监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

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处理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通报批评。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3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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