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雪狐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4-05-21 09:02

37天津市西青区雪狐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437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雪狐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WHM88E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7-1-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秦

4月28日,本局接到王某举报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职人咖啡”,该产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现场店内冰柜旁货架摆放一瓶上述无中文标签“职人咖啡”,执法人员将上述无中文标签“职人咖啡”扣押。4月28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供述,涉案物品“职人咖啡”售价为9.5元,属于日本进口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供货商提供中文标签要求当事人自行粘贴,当事人由于疏忽未按规定将进口食品粘贴标签直接销售,因此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记录,本案已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4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李罚告〔2024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轻处罚。

综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额9.5元

3、没收涉案物品职人咖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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