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营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童年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GH7019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A1栋1楼北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恒印
身份证号:
2024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过期食品及无标签的玩具,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商品中发现两瓶天立牌麦芽佛手莱菔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保质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至现场检查时已经过期,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上述产品,现场未发现举报的叠叠乐玩具,但当事人承认曾经存在销售无标签的叠叠乐问题,但现已下架。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6月3日,我局再次接到举报人反映,举报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三只松鼠”蟹香蚕豆、乐天椰奶饼干已过期。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待售商品中摆放“三只松鼠”蟹香蚕豆8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保质期8个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发现“乐天椰奶饼干”4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上述食品。因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2024年6月21日,决定将此项举报与2024年3月17日举报并案处理。2024年6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16日在天津河北区和祥家调味品配送部进货天立牌麦芽佛手莱菔醋(300ml/瓶)6瓶,进货价格5.5元/瓶,销售价格6.5元/瓶。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口述其仅在2024年3月15日过期之后销售了1瓶该产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共1元。当事人自2024年10月30日从北京市马驹桥兴来面食店进货“乐天椰奶饼干”1箱,共130.2元,30盒/箱,即进货价格4.34元/盒,售价5.5元/盒,口述其仅在2024年5月27日过期后仅销售两盒该产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33元,违法所得共2.32元。当事人自2023年11月21日从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三只松鼠”蟹香蚕豆50袋,进货价格3.5元/袋,售价4.5元/袋,口述其仅在2024年5月27日过期后仅销售两盒该产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40.5元,违法所得共1元。综上,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93元,违法所得4.32元。当事人曾经销售过无标识的叠叠乐玩具,该事由已因他人举报,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2024年3月29日现场检查时亦未发现该产品,不再对该事由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3页,《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视频1份;
3.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拍摄的当事人的产品照片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6.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天立牌麦芽佛手莱菔醋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进货票据一份,共3页,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
7.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
8. 2024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3页;
9.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3页,《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0.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视频1份;
11.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2.2024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乐天椰奶饼干”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进货票据一份,共3页,“三只松鼠”蟹香蚕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进货票据一份,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共5页,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
13.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
14.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销售叠叠乐玩具的相关处理材料复印件,共6页,证明已对该事由作出处理。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4〕25号),当事人提出“经营困难、举报人恶意举报、举报人偷拍视频不能作为证据”的陈述申辩理由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违法情节轻微”的陈述申辩理由,仅该理由非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且当事人销售出过期食品,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本案当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2、没收过期食品“天立牌麦芽佛手莱菔醋”2瓶、“三只松鼠”蟹香蚕豆8袋、“乐天椰奶饼干”4盒;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书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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