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梅餐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25 16:0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营处罚〔20243

当事人鹅梅餐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2MA06HC9D1L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A11楼东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自彬

2023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后厨放置已开封食品原料“昭和天妇罗粉”1袋,规格700g/袋,生产日期2020929日,保质期至20211229日;发现已开封“海底捞红葱黄豆下饭酱”1瓶,生产日期为20221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发现已开封“环丰食品-即食山野菜”1瓶,生产日期为2022225日,保质期12个月;发现已开封“王守义十三香”1袋,生产日期为202191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发现已开封“海天海鲜(酿造酱)”1桶,生产日期为20221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发现已开封“津大新奥尔良烤翅腌粉”1袋,生产日期为2021101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发现已开封“家乐香浓鸡鲜粉”1桶,生产日期为202182日,保质期为15个月;发现已开封“劲霸浓缩鸡汁”1瓶,生产日期为20228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发现已开封“王致和韭菜花酱”1桶,生产日期为202222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发现已开封“家乐浓缩鸡汁”1,生产日期为202176日,保质期为15个月;发现已开封“锦珍叉烧酱”1桶,生产日期为2022120日,保质期为1年,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上物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202310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口述“海天海鲜(酿造酱)”、“津大新奥尔良烤翅腌粉”、“家乐香浓鸡鲜粉”、“劲霸浓缩鸡汁”、“家乐浓缩鸡汁”、“锦珍叉烧酱”是用来制作凉菜的,“王致和韭菜花酱”是用来制作蘸料的,“海底捞红葱黄豆下饭酱”、“环丰食品-即食山野菜”是员工自己吃饭用的,“昭和天妇罗粉”是员工自己做炸品用的,“王守义十三香”是员工自己做炸品用的。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后厨摆放 “海底捞红葱黄豆下饭酱”、“环丰食品-即食山野菜”、“昭和天妇罗粉”、“王守义十三香”等食品原料,口述为员工自行食用,但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不予认定。当事人口述未在过期后使用上述食品原料,亦无证据材料证明,不予认定。当事人已找不到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违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明显不足1万元。当事人无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3页,《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202310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202310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执法人员于20231012日拍摄的当事人的现场照片11张,共1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我局于20241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4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食品以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情形。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本案当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昭和天妇罗粉” 1袋, “海底捞红葱黄豆下饭酱”1瓶,“王守义十三香”1袋,“海天海鲜(酿造酱)”1桶,“津大新奥尔良烤翅腌粉”1袋,“家乐香浓鸡鲜粉”1桶,“劲霸浓缩鸡汁”1瓶,“王致和韭菜花酱”1桶,“家乐浓缩鸡汁”1,“锦珍叉烧酱”1桶,“环丰食品-即食山野菜”1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昭和天妇罗粉” 1袋, “海底捞红葱黄豆下饭酱”1瓶,“王守义十三香”1袋,“海天海鲜(酿造酱)”1桶,“津大新奥尔良烤翅腌粉”1袋,“家乐香浓鸡鲜粉”1桶,“劲霸浓缩鸡汁”1瓶,“王致和韭菜花酱”1桶,“家乐浓缩鸡汁”1,“锦珍叉烧酱”1桶,“环丰食品-即食山野菜”1

3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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