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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14:04

各科、室、所,综合支队

为了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

1.立案核查期限。适用普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案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中止、协查、检疫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2.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条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

3.立案结果告知。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还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可以不予告知,但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曾履行告知行为。

二、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         

4.需经法制审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以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作出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5)涉嫌犯罪进行移送的;(6)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决定;(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5.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范围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都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综合支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综合支队自行确定的内设机构负责案件审核;各科室、市场监管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自内部人员负责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案件审核人员。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听证告知之前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6.审核期限。法制审核、案件审核机构或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退回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执法程序和文书的,补充完成后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三、听证  

7.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3)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低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的,从其规定。

8.听证组织机构。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支队以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9.先听证后法制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先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先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四、集体讨论   

10.集体讨论范围及方式。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局长办公会或者其他会议形式进行。

11.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的,由办案机构直接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提出纠正、补充调查或者其他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再次提请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书面的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办案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办案机构将双方意见报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提请上会集体讨论。

12.集体讨论相关人员。(1)主持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主持。(2)出席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分管法制审核机构的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集体讨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出席人员至少3人。(3)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是指列席会议的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法制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办案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13.集体讨论顺序。集体讨论按下列顺序进行:(1)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2)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14.集体讨论记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经所有出席人员签字。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简明地列明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处理意见应当简明地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办案机构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集体讨论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办案机构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五、执法文书  

15.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相关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对于专利执法文书,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文书。

16.审核文书。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应当分别填写“法制审核表”和“案件审核表”。同时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法制审核表”时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文书应当入卷归档。  

1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使用。涉嫌犯罪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使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使用该文书需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六、其他

1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范围分工的意见(西青市场监管法〔2021〕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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