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得利瑟斯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PP181211103040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8 15:27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得利瑟斯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桂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津市得利瑟斯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桂鱼(生产日期:2018-9-5)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P1812111030404)显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孔雀石绿:μg/kg||1.11||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桂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8-9-530公斤,已全部销售(其中2.2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原因排查、整改、召回等控制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0元。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稽罚[2018]214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案件于2018年12月10日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津青公(刑)不立字[2019]9号)。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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