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泽泽冷食批发铺(郭静)经营的钻石冰奶(牛奶口味冰棍)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西青区泽泽冷食批发铺(郭静)销售的鞍山市千山区鑫海螺冷饮厂2019年7月5日生产的钻石冰奶(牛奶口味冰棍)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JJD-00748-2019)。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依法免予处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彤欣源冷食经营部购进了鞍山市千山区鑫海螺冷饮厂2019年7月5日生产的钻石冰奶(牛奶口味冰棍)共20支(1件),其中10支用于抽样检验,其余10支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销售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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