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西青区陈绿英食品便利店经营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
2021年11月4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MTSPTJ210347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实测值“26,105,89,44,67”,标准指标“n=5,c=0,m=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包装饮用水是2021年10月7日当事人从王斌处订购的,共购进20桶,购进价格4元每桶,销售价格为10元每桶。上述商品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只向我局提供了配送票据,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也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包装饮用水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抽样样品真实性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关于不合格产品异议处置结果的回复》,认可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至查获止,涉案不合格商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00元,获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标签标称的生产厂家并非真实生产厂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签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只提供了配送票据、未索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记录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签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的两种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1〕1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
经当事人自行排查,是由于未索证索票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整改措施如下:吸取教训,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避免类型情况发生。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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