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天津市西青区马优牛肉拉面店
(一)产品名称:餐勺,抽样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DBJ 231201111107382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2月1日,由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马优牛肉拉面店使用的餐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 23120111110738204),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 项。经检验,由上述公司出具检验报告(DBJ 2312011111073820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由负责人签署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DBJ 23120111110738204)。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我局已于2024年3月5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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