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李树相水产店(抽样单编号:No:DBJ23120111110737625)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08 09:13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李树相水产店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李树相水产店经销的鲫鱼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DBJ 23120111110737625)显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市西青区李树相水产店个人手中7.8/斤的价格购进了13.5鲫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斤。其中6.3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7.2斤也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及进货的相关凭证。本案货值金额为105.3 ,违法所得为135元。

当事人经营孔雀石绿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处罚〔20245号)。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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