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14 16:0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11

当事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23005799580                               

住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10号楼4402403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健                                          

身份证号码:210*******************                         

联系电话:186**********    其他联系方式: 157***********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                              

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投诉书,举报称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并提出4点投诉请求:

1.请求责令被诉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检”文字;名称变更前,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请求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0万元;

3.请求对被投诉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4.请求对被投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罚款结果予以公示。

201992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10号楼4402403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无经营迹象,且现场悬挂“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牌匾。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中联产业园招商办相关工作人员签署见证,并现场拍照取证。201992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以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20191021日,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于20141118日取得营业执照,其原企业名称为“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86日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后名称由“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变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无经营额。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计量产品检测;食品、农产品、药品、化妆品、水质、空气、环境、机械设备、光伏产品、矿产品、生物制品检测;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电子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19125日,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和市场主体类型,股东增加5人自然人股东和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2020113日,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检计量”9类、42类注册商标申请书。20202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了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截止目前,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未取得“中检计量”商标注册证。

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1216日,是一家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委托检验鉴定业务、认证、认证培训、仪器设备的计量校准业务、从事本行业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其他公证鉴定及咨询业务等。自成立之后,中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经形成遍布全国各地、横跨多类产品的检验、认证、测试服务体系。中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大量使用“中检”或“中检集团”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或企业名称的首部。例如“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检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同时,针对不种商品类别还设有专门的检测公司,例如“中检集团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另外,还投资设立有“中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等。以上均可以认定,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中检”、“中检集团”作为中检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使相关公众在中检集团与“中检”、“中检集团”之间建立起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成为了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2006221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物理研究、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6220日。20101228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594942号“中检”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01227日。2017621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商标有效期至 20270620日。20141221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3020803号“中检计量”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01227日。另外通过查阅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其股东组成为自然人和法人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股东组成为自然人和法人大连国检计量有限公司,大连国检计量有限公司股东组成为自然人股东,都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中检”“中检计量”注册商标和“中检”等企业简称。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920日,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的主体资格;                                         

2.2019920日,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证件两份,共4页,证明委托关系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3.2019920日,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检集团、“中检”、“中检检测”、“中检计量”商标注册证以及“中检集团”商标续展证明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举报人已经将中检集团、“中检”、“中检检测”、“中检计量”注册为商标的事实; 

4.2019920日,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一份,证明“中检”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简称;                                              

5.20199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10号楼4402403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以及经营场所;                         

6. 201910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份、授权委托书1 ,共4页,证明委托关系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7. 201910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事实;                                       

8.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档案1份,共69页,证明当事人201886日企业名称由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变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的事实以及2019125日,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和市场主体类型,股东变更为5人自然人股东和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9.2019920日,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投诉书1份,共8页,证明举报人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及公示结果的诉求。

10.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通过EMS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收据1份,邮件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结果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1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商标查询信息截屏。

12.当事人提供的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中检计量”9类、42类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1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国检计量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本局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青中听〔2020〕1号),经当事人申请且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听证会延期至2020年5月19日举行,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如下:

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是西青区政府招商来投资的,来西青是为天津人民的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公司20141118日成立, 2018年被大连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收购,并于当年86日正式更名为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 。对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异议如下:1.公司的字号是“中检计量”,并非“中检”。公司是经过依法审核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司已申请“中检计量”商标,正在等待下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可以将“中检计量”作为TM商标使用。目前需保密。对于中检集团的诬告,将提起诉讼。2.《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本公司由于房屋管网装修,未对外营业,未悬挂公司名牌,没有运用“中检”进行任何宣传。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项,本公司没有违反《商标法》就不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第一,本公司依法成立。第二、本公司没有使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这一名称。第三、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是“中检集团”我司并未使用。第四、本公司字号为“中检计量”并非“中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本公司并未违反这条法规。我公司与中检集团的行业并不相符。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我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从始至终没有混淆行为。第二,我公司并未收到监督检查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5、《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这是201911月颁布的条例,我公司是2018年注册登记,不能用2019年的条例予以处罚。第二、我司字号为“中检计量”并非“中检”。 第三、我公司没有实施误导公众的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我公司总部是全国领先的计量企业,旗下企业包括大连国检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大连计量检测中心、大连计量职业技术学校、中检计量检测(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中测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我公司现在主要涉及领域为生命科学、基因检测及农副产品检测。

听证意见:依据举报人涉案商标注册证,可以确认中检集团享有在第42类服务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范围内对“中检”“中检集团”“中检检测”“中检计量”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举报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检”“中检集团”等企业字号、简称依法应受到保护。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当事人作为同样以第三方检测为主业的经营者,与举报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擅自将他人持有的“中检”“中检计量”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将举报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检”简称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攀附举报人“中检”“中检计量”商标的信誉度,其实施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公众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构成对举报人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201886日变更企业名称,使用中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至本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从未中断使用,使用行为连续状态,违法行为未终了和中断,其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时限规定,在法律适用上,适用2019111日施行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并无不当。当事人主张其申请“中检计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及商标申请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处理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公告是法定程序,不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任何人都能够查询到商标的信息,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注册决定公告、注册信息等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听证会证据: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经过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听证、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限期变更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6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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