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青武罚〔2020〕5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瀚锦福食品商店(毛佩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11600367438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工南路南侧文博园商业街底商一号1-02
经营者:毛佩华
身份证号码:33252919731*******
联系电话: 187*****718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工南路南侧文博园商业街底商一号1-02
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售卖的标称为“汤达人”牌味噌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09日,保质期六个月,共1桶,售卖价为5元每桶;“食族人”牌私房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日,保质期9个月,共5桶,售价为12元每桶,截止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
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委托毛世库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称之前管理这个区域的服务员刚辞职,还没有招来新的服务员上岗,没有及时发现, “汤达人”牌味噌拉面超过保质期,是因为业务员撤柜时没注意遗留下来的,并且电子台账显示“汤达人”牌味噌拉面售出一桶,“食族人”牌私房牛肉面没有售卖。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进货票据显示涉案食品 “汤达人”牌味噌拉面采购于文斌批发,进货价为4.16元每桶、“食族人”牌私房牛肉面采购于康达恒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货价为9元每桶。当事人还提供了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采购于文斌批发的食品销售记录和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6日采购于康达恒泰商贸有限公司食品销售记录,上述销售记录显示,“汤达人”牌味噌拉面超过保质期后于2020年6月15日售卖出一桶,售价5元。
当事人货架上的过期食品“汤达人”牌味噌拉面进价为4.16元每桶,售价为5元每桶,剩余 1桶,自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卖出1桶;“食族人”牌私房牛肉面进价为9元每桶,售价为12元每桶,剩余5桶,自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65元,违法所得0.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涉案食品的现场情况;
2. 2020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销售和进货情况;
3. 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情况;
5. 2020年8月12日,通过当事人电脑查询的售卖记录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
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0年8月19日,精武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无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并且货值金额少,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汤达人”牌味噌拉面1桶,“食族人”牌私房牛肉面5桶;
2.没收违法所得0.84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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