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博诚鑫工程机械维修中心销售注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0 15:54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罚字〔201930

当事人:

姓名:于金新  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博诚鑫工程机械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TYA65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中兴路35   

 201965日,李七庄所接到“矫马”商标权利人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中兴路35号的天津市西青区博诚鑫工程机械维修中心销售的“矫马”商标的机油、液压油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与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65日对天津市西青区博诚鑫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该店为机修经营部,零售机油、液压油。经“矫马”商标权利人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店内销售的7桶“矫马全能抗磨液压油N4618L装)”,17桶“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为侵犯“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场将侵权机油、液压油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于金新在快手直播平台上认识一个自称批发零售机油、液压油的人,进货价比经销商便宜10元。店中销售的“矫马全能抗磨液压油N4618L装)”,“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都是从该人处购得。购货方式为货到付款,货款由物流公司代收。现在无法提供该批次液压油、机油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当事人共购入10桶“矫马全能抗磨液压油N4618L装)”,进货价每桶220元,售价每桶240元,共销售了3桶;共购入20桶“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进货价每桶285元,售价每桶300元,共销售3桶。按照其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货值共计8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6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196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现场情况;

3. 2019610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侵权商品照片一份(共一页),店铺照片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4201965日,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志刚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受委托人身份。

5. 201965日,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志刚提供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委托证明书,证明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为“矫马”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6. 201965, 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志刚提供投诉书、鉴定书,证明当事人店中的“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 “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侵犯了“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

7.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证明涉案商品的货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将涉案侵权商品主动上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 “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液压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桶“矫马全能抗磨液压油N4618L装)”,17桶“矫马高性能柴机油CH-4 20W-5018L装)”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印 章)       

                        20197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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