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青杨罚[2018]47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琛航科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1566107800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西青道交口西北侧青朗园2-2-1407-3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杨育蓉
调查的事实: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天津琛航科苑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scienhome.com)产品宣传中有“最新技术设计的电子补偿及马达控制系统,最为精巧的独特的马达驱动系统”等违法宣传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网站进行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精密分析仪器的销售、安装、维护等经营活动。2017年2月28日,当事人上传其单位商品“CP-M系列精密恒流泵”,并配有 “最新技术设计的电子补偿及马达控制系统,最为精巧独特的马达驱动系统”“、“独一无二的泵头悬挂、储能均速器、快速充盈及单向阀设计” 宣传文字。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该商品点击次数为307次;2014年5月27日,上传商品“美国康诺(CoMetro)6000系列柱后衍生系统/柱后衍生/柱后衍生装置(双衍生)”,并配有“独一无二的反应器设计,造就了新一代柱后衍生系统”等宣传文字,至我局检查之日起,该商品点击次数为1738次;2009年4月1日,当事人上传商品“(神威)柱后衍生系统”,并配有“目前唯一可实现降温反应的柱后衍生系统,独一无二的反应器设计”等宣传文字,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该商品点击次数为1558次;2012年2月1日,上传商品“美国索福达(SofTA)蒸发光散射检测器—M0del 200S”,并配有“目前市场上唯一拥有热分流技术的ELSD”、“独一无二的雾化区温度控制”等宣传文字,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该商品点击次数为1124次;2012年2月10日,当事人上传商品“Spark自动进样器”,并配有“小巧的、折叠式的设计及其低廉的价格使得该自动进样器成为您进行各种分析应用的最佳选择 ”等宣传文字,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该商品点击次数为917次。
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公司员工上传,无宣传广告费用。
上述宣传内容在对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最新技术设计”“、“最为精巧”、“独一无二”、“唯一”等绝对化语言,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绝对化语言对其公司进行宣传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在效果上造成了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
证据一、2018年10月10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打印的天津琛航科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截图5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其公司商品的宣传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公司官方网站商品宣传已改正后的网页截图5张,证明其及时改正错误,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四、2018年11月7日,天津市睿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关系;
证据五、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对商品的宣传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六、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已办理登记住所变更完毕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改正错误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2018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西青道交口西北侧青朗园2-2-1407-3”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用绝对化语言对销售商品等进行宣传的事实;
证据九、2018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其初次违法的事实。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将其在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带有绝对化语言的广告网页及时修改,减轻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等。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9 年 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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