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瀚骏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14 09:0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1937

当事人: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786389619G

住所(住址):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庆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0017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华胜里46

201912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雅斯科C-600A-03温度计 电力、环保、水处理、食品、医药、石油”的产品宣传中有“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经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网店中所有“雅斯科”系列商品产品介绍中均有“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另,20191214日,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举报对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中有“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仪表类产品经销、五金加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s://tianjinhanjun.1688.com网店共分“首页”“供应产品”“公司档案”“我的相册”“产品动态” “在线询价”“联系方式”“微商代理”8栏。上述两种宣传字样是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对网站用公司产品图片修图及公司文本介绍编辑,并签订了《产品宣传资料委托编辑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广告设计费用为800元,设计完成的广告于2019年8月初在该网店发布,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字样无法提供佐证材料。

另,当事人已于2020年2月18日,将公司网店销售的宣传语中涉及到 “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的“雅斯科”系列商品全部下架,同时将“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自行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0年2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2020年2月18日对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10页,证明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商品“雅斯科C-600A-03温度计 电力、环保、水处理、食品、医药、石油”的产品宣传中有“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商品“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中有“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事实;

3、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委托编辑协议》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的广告宣传费用;

4、2020年2月18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截屏6张,共6页。证明天津翰骏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商品“雅斯科C-600A-03温度计 电力、环保、水处理、食品、医药、石油”的产品宣传中有“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商品“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中有“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事实;

5、2020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的截屏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公司网店销售的宣传语中涉及到 “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的“雅斯科”系列商品全部下架,同时将“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自行删除。

执法人员已于20202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37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的网店商品“雅斯科C-600A-03温度计 电力、环保、水处理、食品、医药、石油”的产品宣传中发布“独家无机芯设计”字样。在商品“日本LS-10容器系统密闭用检漏液喷剂 焊点测喷 气泡检漏 发”的产品宣传语中发布“安全无毒,不伤皮肤”字样。而对上述宣传字样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督促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相关材料,但当事人多次无故推脱,未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款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不配合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规定的行为,建议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建议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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