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30 14:4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2024

当事人: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687740856U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达二支路2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存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828********8227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刘么管区大京头村幸福街永康胡同2

2020513日,执法人员到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现场发现一处单位食堂,分操作区和就餐区,有灶台、水池、刀具案板等设备设施,现场有一名厨师正在从事作业。当事人称该食堂为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食堂,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54日起在其公司办公楼一楼经营单位食堂。当事人提供了员工就餐签到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为员工提供就餐服务400人次,餐标为5/人次,餐费共计2000元,故货值金额为2000元。另,当事人于2020513日已停止经营单位食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5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的事实;

22020513日,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刘芳(以下简称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32020513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的事实;

42020513日,经被委托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0513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的事实;

5 2020513日,被委托人提供的鼎正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就餐登记表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的事实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

620205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2020]1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05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024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单位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菜板、炒锅、炒勺各1个;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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