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不罚字〔2020〕22号
当事人:天津市稳稳哒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UD7KXC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二支路30号2号3号厂房
经营者: 李京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1510
2020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接投诉反映在天津市稳稳哒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内购买的真空包装的小站稻大米包装上没有食物成分表,投诉人提供了上述产品外包装照片,照片显示上述产品的标签上没有营养成分表。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包装的标签上没有营养成分表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当事人称其已于2020年5月18日自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并采取加贴标签的方式进行整改,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脑、办公桌等设备还用于办公,故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稳稳哒”牌小站稻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中有自己的网店,网店的网址为:https://shop238667330.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35ed652dqB0WWp。2020年5月24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的淘宝网店内以单价129.9元的价格购买了54袋10Kg“稳稳哒”牌小站稻,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包装的标签上确无营养成分表。当事人使用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外包装是自己设计的,并于2020年1月10日委托天津仁义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制作。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自查发现“稳稳哒”牌小站稻外包装中的内容无营养成分表后,立即与天津仁义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于当日委托黄骅市纳格纸制品有限公司制作营养成分标签,黄骅市纳格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将做好的标签送至当事人处,对于已制作的产品外包装,加贴营养成分表标签;对于未制作的产品外包装当事人设计了最新的印刷图稿,并于2020年6月5日交于天津仁义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最新图稿印制外包装。由于投诉人订货量大,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张贴营养成分标签,导致销售了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共销售标签中无营养成分表的“稳稳哒”牌小站稻60袋,其中销售标称净含量为10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55袋;标称净含量为5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4袋;标称净含量为1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1袋。标称净含量为10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售价为平均每袋127.9元,成本为99.8元;标称净含量为5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售价为平均每袋64.9元,成本为54.5元;标称净含量为1kg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售价为每袋15.9元,成本为14元。除去推广、管理、人员、房租等费用,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处于亏损状态。故,当事人销售的“稳稳哒”牌小站稻违法所得为零。上述“稳稳哒”牌小站稻的货值金额为7310元。
另,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及包装问题解决方案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29日,投诉人提供的订单截图1份,共1页,证明投诉人购买“稳稳哒”牌小站稻的事实;
2、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证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3、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确认的由投诉人提供的“稳稳哒”牌小站稻外包装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4、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且食品外包装标签已整改完毕的事实;
5、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6、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
7、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包装问题解决方案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5月18日自查发现问题后积极联系整改的事实;
8、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营养成分标签、黄骅市纳格纸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送货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自查发现问题后联系黄骅市纳格纸制品有限公司制作营养成分标签的事实;
9、2020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且说明出现问题包装产品销售的情况;
10、2020年6月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网店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将网店内容进行整改的事实;
11、2020年6月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与天津仁义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送邮件截图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盖章或签字认可。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6月18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津青市监稳不罚告字〔2020〕2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其标签中未标明营养成分表,上述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中的,所以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1条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标签通则》(GB28050-201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食品安全标准,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不存在主观故意,当事人在被投诉前已经发现了其经营的食品标签中未标明营养成分表,并积极整改,且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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