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枝梅花运动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29 10:1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01

当事人天津市三枝梅花运动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061243495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310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媛

联系电话:1860221****

    20191112日,我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天猫网店上的宣传内容中使用国旗。办案人员于20191119日截取了涉案网页的截图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201911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三枝梅花旗舰店”网店上对其公司产品“短T长裤套装”的商品名称中标注“国旗款”,同时在网页上的产品图中显示T恤上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91119,办案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20191120,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201911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4. 20191119日,执法人员截取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涉案网页截图三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5. 20191120日,当事人提供的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网店。

6. 20191120日,当事人提供的“三枝梅花”商标注册证一份,商标使用授权书一份;

7.20191224日,执法人员截取的当事人网店截图一张,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犯并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出涉案衣服并非其自行设计制作,是应客户要求印制国旗,该意见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涉案产品销售较少,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提出其系初犯,整改态度良好,均已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且当事人系初犯,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银行的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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