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素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用语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9-17 14: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特素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用语案

天津西青馨和荣康门诊部

91120111MA05WYFN29

——

谷欣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32号

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特素系列食品,在公司官网、利马医药网、药福医药招商网、联众医药网、100医药网、环球医药网、药源网、搜狐网“生命四点零”搜狐号上自行编辑、制作、发布关于特素系列食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以及公司相关宣传介绍,应视为广告发布行为,应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当事人宣称“特素生物与Preon Inc在硅谷地区持续投入、整合前沿技术,联合成功研发了主食芯片3D打印技术群,包括PREON 3DP特素主食3D打印技术、PREON NM特素主食纳米超微粉碎技术、TESOD SCR特素主食营养缓释控释技术、TESOD LTC特素主食营养低温熟化技术等一系列全球独创领先技术”、“特素生物还与澳洲澳世沃森Aussie Watson医学营养研发机构、江南大学、中国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天津科技大学等机构合作,精心选择全球优质原料,打造专利配方”、 “2020年春季,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后,澳世沃森-特素天津主食芯片3D技术工厂及时研发推出了豹米拌饭、美颐免蒸熟米系列营养快捷主食产品-其5分钟冲泡素食、口感弹软近似优质天然东北大米饭的特点,震惊了所有亲自品尝的方便食品界人士,一致认可为“全球最好吃的方便米饭”,引领了快消食品界方便素食类主食的一场革命……”、“特素是基于主食芯片3D技术,为用户提供定制化营养餐和健康服务的精准营养解决方案供应商。”、“特素是基于主食芯片3D技术,为用户提供定制化营养餐和健康服务的精准营养解决方案提供商。特素其产品体系的核心在于基于基主食芯片3D技术,已实现产业化的产品包括为糖尿病、肾病、高尿酸、肥胖等用户群开发的降特、甚特、平特、减特等。特素还与美国Preon,澳洲Aussie Watson等共同研发生产新产品,并与Catill医生、Tesoo健康等合作开展健康和康复管理项目。”、“全国独家产品,87项专利,全球首创六阶梯度供能,持续不断提供能量,联合成功研发了主食芯片3D打印技术群”、“特素系列产品具有低GIG高纤特需主食,降低糖尿病风险,改善肠道菌群,促进GLP-1分泌,减轻高尿酸血证,显著抗炎作用,调节免疫功能,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重症风险”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甚特”产品时,使用了“3D特制谷物食品,低蛋白低G高膳食纤维型。临床应用场景主要有肾病合并糖尿病患者30%的患病率;糖尿病肾病患者有52%的比例;透析患者(占肾病患者30%)”、“急性肾炎患者,以上四类人群必须吃甚特。无蛋白,减少蛋白排除,延缓肾损坏。补充优质的膳食纤维可以降低炎症、降低BUN及肌酐水平、降低硫酸对甲酚(PCS)和硫酸吲哚酚(IS),增加肾小球的滤过滤,甚特不使用酶解法去除蛋白,不会有异味,口感佳”等用语;宣传“愈特”产品时使用了“产品功效:为围手术期和肿瘤患者提高免疫力、促进伤口愈合、预防长时间卧床导致的便秘”等用语;宣传“降特”时使用了“全国独家产品,87项专利,GI49.1,适合需要控制血糖的患者,尤其是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及其预防。70%粳米粉+30%膳食纤维,其中15%的高直链玉米淀粉,进口原料,2017年美国食药监认定为预防2型糖尿病的功能性原料。另外15%的聚葡萄糖,热量极低,是糖尿病患者代餐的最佳选择。3-5天测血糖具有明显的指标变化,可以有效缓解餐后血糖,2-3个月可以降低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减少并发症,适合糖尿病患者长期食用,尤其是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降特是一种适合减肥、糖尿病、高尿酸患者的特需食品,低GI+低脂+益生元型高膳食纤维主食,甚特是一种适合肾病患者的特需主食,O蛋白+低GI+低脂+益生元型高膳食纤维特需主食”等用语。当事人生产的“甚特”、 “愈特”、 “降特”产品均是普通食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1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