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青市监武罚〔2020〕10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驾到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0Q4MXB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文博园5号楼1门103室 经营者:侯建军 身份证号码:220382**********736 联系电话:17*****208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室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互联网中发布虚假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21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0〕10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驾到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0Q4MXB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文博园5号楼1门103室
经营者:侯建军
身份证号码:220382**********736
联系电话:17*****208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室
2020年10月29日,我单位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件(编号:1120111002020102902628142),举报人反映当事人的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鲜果驾到果切水果店”内宣传使用“进口红提”的水果标题,产地:奥兰群岛,但无法提供进口证明,海关报关单,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核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上 “鲜果驾到大学城店” 店铺内售卖的水果中有名为“红提”的水果,商品详情中标示:进口,产地:奥兰群岛。当事人于10月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了“红提”并从囡国(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红提。当事人提供了该批红提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告单,但该批红提的入境检验检疫检疫证明和报关单中的输出国家为美国,与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平台中的表述不符。经当事人口述,外卖平台店铺中的宣传信息均是其自己录入的,红提的产地是录入错误,并且该批红提已经卖完了,11月采购的红提均为国产,平台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互联网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现场照片,共3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0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水果的进货及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5. 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及进口水果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进口红提的情况;
本局于2020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武告〔2020〕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无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并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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