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荣堂无证无照销售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31 11:04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6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毕荣堂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372432*********1X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金霞路曹庄大众洗浴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毕荣堂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金霞路曹庄大众洗浴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牌匾为“废品回收”。至查处之日止,当事人口述因营业时间短,又赶上疫情,除去房租、人工、水电等,无盈利,当事人店内查获正在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5元。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事先并不知晓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13日,对现场拍照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证据四: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并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法条,构成了无证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摆放的“康师傅”冰红茶2瓶,“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桶,“今麦郎”香辣牛肉面2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市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