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优菌(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绝对化用语作广告宣传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15 14:3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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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优菌(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绝对化用语作广告宣传案澳优菌(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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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静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94号

当事人在其网站中使用“抗糖化:阻止细胞老化、修复肌肤暗黄、松弛、干燥、毛孔粗大”、“抗氧化”、“促进胶原蛋白合成”、“加速糖分代谢:调节肠胃酸碱平衡,加速糖分代谢”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宣传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网站中使用“唯一PPY精华、唯一99%无糖的益生酵素、唯一常温活菌技术”等用语宣传其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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