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计罚〔2021〕1号
当事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3130156X
负责人:椎名孝夫
营业场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
2021年3月3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后处理通知,当事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500mL,2020年7月30日产)和五香南乳花生(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130g,2020年9月18日产),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监督抽检,净含量被判定不合格。2021年1月23日,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津青市监计 询〔2021〕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调查。
经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500mL,2020年7月30日产)检验批平均实际含量452.1mL,五香南乳花生(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130g,2020年9月18日产)检验批平均实际含量128.5g,均超出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净含量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23日收到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北京二锅头酒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ZX-SCSP0150)和五香南乳花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ZX-SCSP0149),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构成要件。北京二锅头酒(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500mL,2020年7月30日产)销售价格10元/瓶,检验批为48件,检验批货值金额480元;五香南乳花生(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130g,2020年9月18日产)销售价格4.9元/袋,检验批为43件,检验批货值金额210.7元,以上两种商品检验批货值金额共计69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抽样单、销售票据、货值金额计算说明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本案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适 中处罚。
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81.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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