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刘树栓水产经营部(刘树栓)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 天津市西青区刘树栓水产经营部 | 92120111MA06E9M89X | 刘树栓 | 津青市监稳不罚字〔2021〕8号 |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称其销售的水产“全市最低价”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5月10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不罚字〔2021〕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刘树栓水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E9M89X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汇道96号9#1层1-C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树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55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虹园8-601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刘树栓水产经营部的抖音平台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抖音平台账号“天津市西青区张浩水产经营部”的两个短视频的宣传中使用“全市最低价”的宣传用语。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品的销售。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站有自己的账号,账号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张浩水产经营部”。该账号于2020年9月在抖音平台发布两个短视频,都有“全市最低价保质保量同城10元送货,吃的联系马上直播”字样。另,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两个短视频点赞量总计为116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1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天津市西青区张浩水产经营部”发布了有“全市最低价保质保量同城10元送货,吃的联系马上直播”字样的短视频的事实;
3、2021年4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有“全市最低价保质保量同城10元送货,吃的联系马上直播”字样的短视频的事实;
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抖音账号“天津市西青区张浩水产经营部”的截屏4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有“全市最低价保质保量同城10元送货,吃的联系马上直播”字样的短视频的事实;
5、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抖音账号“天津市西青区张浩水产经营部”的截屏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删除了“全市最低价保质保量同城10元送货,吃的联系马上直播”字样的短视频的事实。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称其销售的水产“全市最低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上述短视频点赞观看人数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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