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3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向日葵托幼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证
主体资格证照号码:镇(街)第005号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裕园3号楼4-5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恩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527
联系电话:185******3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裕园3号楼4-5门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已开封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一袋,生产厂家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3克/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操作间内发现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进价10元每袋,超过保质期后未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共2页,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天津市西青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证据四: 2021年4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六: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另查明案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案发后积极排查原因。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2.没收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一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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