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景旺福百货商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26 15:1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19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景旺福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9P27XD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底商B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作权

联系电话:1582206759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商业街A105号一层


20211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果仕达”冰淇淋蛋糕中有异物。202111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货架摆放有达利园派、小面包等多种糕点,标价牌标示13.9/斤,现场未发现“果仕达”冰淇淋蛋糕销售。举报人现场提供购物凭证 、“果仕达”冰淇淋蛋糕,经当事人确认系举报人从当事人处购买的食品,其中已开封的1个“果仕达”冰淇淋蛋糕杯中有黑色疑似苍蝇的异物,蛋糕胚面有黑色柱状,疑似苍蝇腿的异物。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

经调查,当事人2018118日注册,经营者为林作权,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食用农产品、鞋、服装、手机、烟、首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32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当事人于20201222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隆达盛世食品商行果仕达冰淇淋小蛋糕1件,规格为6/件,进货价格为43/件,当事人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销售价格为13.9/斤。经当事人陈述和向举报人核实,2021115日举报人由当事人处购买2个果仕达冰淇淋蛋糕和其他糕点,共计花费16.4元,其中果仕达冰淇淋蛋糕约计30g/个,货值金额1.66元,违法所得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2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1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20212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4.2021222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111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5.2021118日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326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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