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31 09:5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案

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


92120111MA0799KD0P



孙学礼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56号

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


1.没收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共计2袋;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稳罚字〔202156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99KD0P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锦汇道96号商业底商1-C7A-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学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153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年庄村新兴胡同57

  

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进行检查,在店操作间内灶台旁有两袋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一袋已开封使用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99KD0P;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锦汇道96号商业底商1-C7A-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120011020354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

  

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大吉祥烤肉店进行检查,在店操作间内灶台旁有两袋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一袋已开封使用过),该玫瑰盐食品标签上只有“名称:玫瑰盐,净含量:500g,包装日期:20210312,原产地:巴基斯坦,保质期:3年”,该玫瑰盐并非进口食品,无其他食品标签信息,该玫瑰盐标签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要求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据当事人称该食品原料为5月底从王兰庄市场进的货,具体商家记不清楚,进货数量为8袋,放在家中6袋,使用了半袋,6月份开封使用的,主要研磨后给一些吃烤肉时有特殊需求的顾客免费提供,不单独收费,购入时有外包装但已经扔掉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由于该食品免费提供,不单独收费,所以货值金额为0,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的事实;

  

2、2021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的事实;

  

3、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经营资质;

  

4、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的事实;

  

5、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1]16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17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156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食品标签信息不齐全的玫瑰盐共计2袋;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