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永新堂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1-06-04 22:3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罚字〔2021〕26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永新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11MA05M2WY9D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纪明家园综合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蒋瑛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5月7日,李七庄所接到线索通报称,江西真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企业为: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为假药,该药品于2019年11月19日流向天津市西青区永新堂大药房,数量5瓶。

2021年5月8日,李七庄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核查,当事人称情况属实,该药店于 2019年11月19日购入5瓶,于2020年11月3日销售1瓶,2021年3月25日销售3瓶,2021年4月1日销售1瓶,购入的5瓶全都销售完毕,售价每瓶30元,共销售5瓶,合计150元。当事人店内没有库存,执法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购入5瓶江西真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企业为: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购入单价为24.5元,共计122.5元,合计收入为150元,违法所得为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卡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副本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的5瓶“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都销售完毕,店内没有库存的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的5瓶“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都销售完毕,店内没有库存的事实。

4.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关于江西真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肚痛健胃整肠丸”的线索通报函》、《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假药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肚痛健胃整肠丸” 合法进货渠道、供货商资质、供货单位授权委托书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经营额计算表,证明销售金额共计15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或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字〔2021〕26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肚痛健胃整肠丸”一事,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事项:

当事人如实提供“肚痛健胃整肠丸” 合法进货渠道、供货商资质、供货单位授权委托书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5  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印 章)        

                        2021年6月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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