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吉参(天津)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30 14:25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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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吉参(天津)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泰吉参(天津)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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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吉星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55号

当事人为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在微信公众号“泰吉参品牌服务号”发布“泰吉参-食用方法、适用人群及功效说明”、“初冬每日一支泰吉参,轻松保养心血管”等9篇文章;微信小程序“泰吉参官方小程序”商城宣传销售的不同规格泰吉参/有机高丽参/鲜人参/10支礼盒装、泰吉参/一品林下参/特级包装(3支装),均是一种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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