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泰吉参(天津)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 | 泰吉参(天津)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6CM788M | —— | 宋吉星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55号 | 当事人为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在微信公众号“泰吉参品牌服务号”发布“泰吉参-食用方法、适用人群及功效说明”、“初冬每日一支泰吉参,轻松保养心血管”等9篇文章;微信小程序“泰吉参官方小程序”商城宣传销售的不同规格泰吉参/有机高丽参/鲜人参/10支礼盒装、泰吉参/一品林下参/特级包装(3支装),均是一种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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