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000066805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鸿运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竹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39
联系电话:138******7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鸿运道1号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官网(http://www.ykdq.cn/html/NewsView.aspx?ArticleID=369)上的公司介绍中宣传有“天津不锈钢配电箱首选厂家”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委托他人于2010年在其官网(http://www.ykdq.cn/html/NewsView.aspx?ArticleID=369)上的公司介绍中使用“天津不锈钢配电箱首选厂家”的宣传用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制作花费3000元,服务费600元/年,从2010年开始用这个网站,到目前为止已交10年服务费,共计花费9000元,该广告未使当事人获得额外的订单收益,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官网(http://www.ykdq.cn/html/NewsView.aspx?ArticleID=369)截图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简介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简介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8月17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简介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证据六: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官方网站制作、广告费情况;
证据七: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网站整改截图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同时积极对网站进行整改。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第二条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作出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请你单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学习,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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