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5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宝泉小吃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51450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爱民里8条2号B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宝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515
联系电话:138******8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爱民里8条2号B区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员工薛宝泉、黎秀清、庞庆海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拍照记录。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宝泉小吃馆从业人员薛宝泉、黎秀清、庞庆海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薛宝泉、黎秀清、庞庆海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2. 2021年8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薛宝泉、黎秀清、庞庆海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3. 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4. 2021年8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员工薛宝泉、黎秀清、庞庆海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9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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