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6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万客来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96459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新盛园底商配建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顶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3************937
联系电话:186******8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新盛园底商配建4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情况并拍照记录。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万客来便利店正在销售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2. 2021年8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3. 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4. 2021年8月2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5. 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证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的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9日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