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7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嘉和鑫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888862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新建里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银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3************971
联系电话:139******4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新建里14号
2021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果粒,生产厂商为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规格260克/盒,贮存条件为2°——6°冷藏,当事人现场常温销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拍照记录现场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果粒,生产厂商为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规格260克/盒,贮存条件为2°——6°冷藏,当事人现场常温销售。当事人涉嫌未按产品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大果粒在未按产品标签的注意事项销售期间,没有卖出过,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产品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2. 2021年8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共2页,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未按产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销售食品的事实。
3. 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4. 2021年8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产品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5. 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产品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9日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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