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泊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4 09:54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稳处罚〔202159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泊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5J7JA7R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公建二102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善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1519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泊村光明路14

20217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在零售药品的信息登记表上于2021723日记录销售了1盒头孢克洛分散片,但未能提供该名购药者的处方。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泊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7JA7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泰园公建二102房屋;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2021723日,当事人销售1盒头孢克洛分散片,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之规定,对涉案药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比对,未发现该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同时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非处方药分类目录,目录中未列入该品种,认定该品种为处方药。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名购药者的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当事人《零售药店销售防治发热、咳嗽、抗病毒、抗菌药等药品信息登记表》照片1份、药品照片2,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2,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

执法人员已于20219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059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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