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1〕65号
当事人:天津正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328577030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商业区锦汇道96
号9#地C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923********081X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泰康园23号楼1704室
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正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
司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内灶台旁发现有过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正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285770306;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商业区锦汇道96号9#地C区;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1200110081585;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正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内灶台旁发现有过期的食品原料: 为1桶“伊例家”牌上等红烧酱料(已开封),净含量:5.6kg,制造商: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据当事人称由于找不到进货票据,所以具体进货信息都记不清楚了,也没有进销货台账和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上述食品原料是徐德陆厨师用来做菜使用的,但他2021年6月5日离职了,离职后上述食品原料一直放在操作间灶台旁,后来一直没人注意,也没人用过,当时主要用来做正阳春炒鸡,因为该食品原料是2021年7月1日过期,徐德陆在该食品原料过期前就离职了,离职后没有人注意及使用过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一直放置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因当事人忘记进货价格,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市场价格为25元,故货值金额为25元。因过期后没有用过,故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2、2021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正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6、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1] 2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0〕65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伊例家”牌上等红烧酱料(已开封)1桶;2.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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