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每周七方便呀食品便利店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糯米锅巴)案 | 天津市西青区每周七方便呀食品便利店 | 91120111592916222B | —— | 乔荞 | 津青市监执一罚字〔2021〕8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8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每周七方便呀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7FE44A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南永发花园6幢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荞
身份证件号码:130681************
本局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LXQD0821021),当事人2021年8月12日被抽检的糯米锅巴(烧烤味)(标称生产者:漯河卡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27;规格型号:500g/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国家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CFU/g,M=102CFU/g,实测值:x1:<10CFU/g,x2:40CFU/g,x3:<10CFU/g,x4:1.4×102CFU/g,x5:65CFU/g)。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材料。经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糯米锅巴(烧烤味)5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扣押处理。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糯米锅巴(烧烤味)供货商为天津市河东区翟霞食品贸易商行,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抽检批次糯米锅巴(烧烤味)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标称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2021年5月23日从天津市河东区翟霞食品贸易商行以7元/袋的价格,共购进糯米锅巴(烧烤味)20袋,并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袋。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得知被抽检批次糯米锅巴(烧烤味)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但目前为止没有成功召回不合格的糯米锅巴(烧烤味),同时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并上报整改报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还用于其公司内其他商品的销售,故无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糯米锅巴(烧烤味))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机构资质、《GB 17401-2014》标准文本;
4.该批次糯米锅巴(烧烤味)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标称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
5.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6.召回公告、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等材料;
7.关于销售所用工具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1〕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糯米锅巴(烧烤味),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国家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CFU/g,M=102CFU/g,实测值:x1:<10CFU/g,x2:40CFU/g,x3:<10CFU/g,x4:1.4×102CFU/g,x5:65CFU/g)。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糯米锅巴(烧烤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糯米锅巴(烧烤味)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财物糯米锅巴(烧烤味)5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可以提供抽检批次糯米锅巴(烧烤味)的供货商的资质、购进凭证,标称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报告,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财物糯米锅巴(烧烤味)5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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