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李军非法收购药品案 | 李军 | —— | —— | —— |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93号 | 非法收购药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2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93号
当事人:李军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现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1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移交的关于李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线索。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在天津市西青区跃升里商业街非法回收药品,涉案药品脑心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
01)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20023370)中美上海施贵宝出产,共计5盒;复方丹参滴丸(国药准字Z10950111)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阿卡波糖片(国药准字H19990205)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出产,共计3盒。我局接到线索后,依法将上述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9月1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西青区跃升里商业街非法收购药品,非法收购涉案药品脑心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01)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20023370)中美上海施贵宝出产,共计5盒;复方丹参滴丸(国药准字Z10950111)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阿卡波糖片(国药准字H199
90205)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出产,共计3盒。根据当事人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确认,上诉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04元。根据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查看当事人的手机,未见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交易记录,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询问笔录,关于李军非法收购药品线索转移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药品明细,证明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
3.《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非法收购药品清单;
4.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
5.经当事人确认,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2021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1]9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
积极主动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脑心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01)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20023370)中美上海施贵宝出产,共计5盒;复方丹参滴丸(国药准字Z10950111)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共计5盒;阿卡波糖片(国药准字H19990205)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出产,共计3盒);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804元(涉案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0.1倍罚款,罚款共计1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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