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金艺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22 14:38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中处罚〔202177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金艺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TKWN76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锦道18-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友

身份证号码:230************313


20218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的教职员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89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金艺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TKWN76,经营范围:非学历史文化教育培训;美术(教育部门禁止开展的培训课程除外);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广告业务;软件开发;建筑装饰工程;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悬挂的教职员身份简介显示:薛丹,美术老师,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安茜然,美术老师,毕业于鲁迅美术学院。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显示,当事人员工薛丹,性别:女,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证书编号:136601202105001849。当事人员工安茜然,性别:女,毕业于郑州科技学院环境设计专业(专升本),证书编号:127461202105410025。以上两名员工的真实毕业院校与当事人的宣传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4.当事人教职员工个人宣传信息照片;5.当事人员工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本局于202110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罚告〔202177),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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