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中处罚〔2021〕105号
当事人: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L74J7L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支线与紫阳道交口铭达云港城配中心1号楼2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勇
身份证号码:510***************918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蒙牛别提多美专卖店售卖驼奶粉,当事人在宣传该款奶粉时,使用了“1罐正宗驼奶粉约≥3罐全脂牛奶的营养含量”用语,同时,在宣传中,当事人通过广告图片,将当事人的驼奶粉产品和其他奶粉放在一起比对,在其他奶粉下面使用:“成分不明”、“奶源不稳定”、“没有调制生产能力”等用语。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9月18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L74J7L,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20011017654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通过其网店:蒙牛别提多美专卖店出售一款名为:“蒙牛益生菌配方驼奶粉”的产品,该款产品许可证批号:SC10515012300284。生产厂家: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产品下面的广告语中使用了以下宣传内容:
1.“1罐正宗驼奶粉约≥3罐全脂牛奶的营养含量,花驼奶粉的钱就该买到正宗的驼奶粉”等内容。经查,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双峰驼乳中干物质的含量为14.3%,牛乳中干物质含量为12.3%;双峰驼乳蛋白质含量为3.6%,牛乳中蛋白质含量为3.3%;双峰驼乳中脂肪含量为5.7%,牛乳中脂肪含量为3.6%;双峰驼乳中乳糖含量为4.2%,牛乳中乳糖含量为4.7%;双峰驼乳中灰分含量为0.9%,牛乳中灰分含量为0.7%。通过以上含量对比分析,无法得出驼奶粉中营养含量是牛奶粉营养含量3倍的结论。
2.“教您辨别正宗真驼奶”,在该栏目下含有:“其他驼奶,成分不明,驼奶含量不敢标注到罐体,含量不明确”、“奶源不稳定:奶源不固定,小厂代工,甚至掺杂有牛奶羊奶”、“没有调制生产实力,溶解度差,不容易被吸收达不到补充营养的效果”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条目中对竞争对手产品的描述,无权威第三方机构调查数据。
3.“我们与其他产品的区别”,在该栏目下含有:“其他产品,驼粉含量不明确(罐体没有明确标注)”、“其他小品牌(可靠性低)”、“散粉包装,易潮、易霉、易滋生细菌”、“普通益生菌,效果一般,价格更低”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条目中对竞争对手产品的描述,无权威第三方机构调查数据。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官方店铺中发布广告用来推销自己销售的驼奶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中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收集材料制作,并未委托他人制作,该广告的制作费用已经无法计算,当事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中广告经营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2.现场笔录;3.对当事人的授权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广告截图。
本局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1〕1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官方店铺发布:“1罐正宗驼奶粉约≥3罐全脂牛奶的营养含量,花驼奶粉的钱就该买到正宗的驼奶粉”等内容的广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其发布内容的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其官方店铺发布:“教您辨别正宗真驼奶”及“我们与其他产品的区别”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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